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小字第5號
原 告 馥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靜慧
被 告 廖珮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3日下午2時55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美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小字第5號
原 告 馥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靜慧
被 告 廖珮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3日下午2時55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