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彭及臺
被 告 顧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1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
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
有其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下稱系爭5紙本票),向本
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有本院104年度
司票字第71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債
權存在,堪信兩造就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且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侵害之危險得以確認之訴排除之。參諸上
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執有其簽發之系爭5紙本票,經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1
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上開本票係其向地下錢莊王先生、廖先生、 藍代書 等人借貸
時所簽發,部分票面金額係加倍填寫。其母親於民國104年6
月間過世後,訴外人即其配偶 顧鳳鳳 發現其積欠錢莊高利貸
,遂主動清償其債務,然未將系爭5紙本票交付予原告。其
則將坐落新竹縣○○○段000地號土地出售後以價金交付予
其妻、或將上開土地贈與訴外人即其女 彭玉慧 等方式還款。
為此,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係其姐夫,因在外積欠地下錢莊款項,遂開立系爭5紙
本票。嗣其姐姐即原告之配偶顧鳳鳳恐原告遭非法討債,乃
央請其將系爭5紙本票贖回,此亦為原告所不否認,詎原告
竟不識彼等一片苦心,非但拒絕還款,尚指控本票金額有偽
造情事。
㈡其為清償原告上開債務之人,而非其姐姐顧鳳鳳,故原告應
給付系爭5紙本票所載金額予被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向地下錢莊借貸而簽發系爭5紙本票一情,為兩造所不
爭,並有系爭5紙本票足憑,堪信為真。原告以其與被告間
無何債權債務關係為由,主張被告就系爭5紙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語,是本件爭點如上,析述如下。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票據債務人不
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
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亦有明文。經查:
⒈兩造非直接前後手關係,揆之上開規定,原告主張兩造無債
權債務關係、部分票面金額係加倍填寫等語即屬無據。
⒉佐以證人即原告配偶顧鳳鳳於本院結證:伊與原告分居10幾
年,不知道他在外面的情形,是伊婆婆於104年6月間往生時
才有聯絡,他兒子說原告欠很多錢。難怪伊當時接到錢莊的
電話。原告請伊幫忙還錢,但伊在幼稚園上班,沒有這麼多
錢,故伊弟弟即被告出面清償等語(見本院卷第11-12頁)
,足徵被告陳稱係其代為清償原告積欠債務而取得系爭5紙
本票應屬可採。是被告取得系爭5紙本票亦無票據法第14條
所示之情。
⒊另原告主張將坐落新竹縣○○○段000地號土地出售後以價
金交付予其妻顧鳳鳳、或將上開土地贈與訴外人即其女彭玉
慧等方式清償顧鳳鳳一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上開
主張,即難可採。
㈢綜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4年5月6日│20,000元│未載│CH-0000000│
├──┼───────┼───────┼───────┼──────┤
│2│104年3月30日│30,000元│104年3月30日││
├──┼───────┼───────┼───────┼──────┤
│3│104年2月12日│100,000元│未載││
├──┼───────┼───────┼───────┼──────┤
│4│104年2月4日│100,000元│未載││
├──┼───────┼───────┼───────┼──────┤
│5│104年1月20日│100,000元│未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