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2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士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4217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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