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77號上訴人 楊恕揚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複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上訴人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新台幣肆佰零柒拾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之字樣,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佰零柒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