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77號上訴人 楊恕揚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複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上訴人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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