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911號上訴人 吳美仁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 律師
邱永豪 律師被上訴人 朱益宏 訴訟代理人 尤淳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以本件拆屋還地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236號確認界址事件所確認之界址為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236號調
解不成立後,移民事庭改分為100年度訴字第4739號,並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判決(本院卷第125至141頁),嗣於103年3月19日因被告吳美仁等未上訴而確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1頁),該訴訟業已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佾瑩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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