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惟均各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應更正、補充為「各均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及證據應補充「證人 林肇松 、 吳志峰 、 簡東勝 於警詢中之陳述」、「輝文實業有限公司及東諺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稅籍及申報等資料分析明細表一份」、「輝文實業有限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虛開發票明細表一份」、「東諺國際有限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虛開發票明細表一份」、「輝文實業有限公司及東諺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異動一覽表一份」、「輝文實業有限公司及東諺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所得來源資料一覽表一份」、「乙○○之九十二及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份」、「甲○○之九十二及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份」、「東諺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一紙、變更登記申請書三紙、股東同意書三紙、董事願任同意書二紙」、「輝文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四紙、設立登記申請書、董事願任同意書二紙、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東諺國際有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一份」、「輝文實業有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各一份」、「輝文實業有限東司之基本資料一份」、「東諺國際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一份」、「輝文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三張」、「東諺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四張」、「輝文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於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一份」、「東諺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於華僑銀行忠孝分行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表各一份」外,餘均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