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9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魁元 、「蕭**」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蕭**」之真正姓名、住居所。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嘉
義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依本院卷附被告蕭魁元等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補
正被繼承人 蕭希平 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
告。
四、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