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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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298號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 楊勝崴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如附件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含附件)」所示。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二「函覆110年度聲字第1186號(含附件)」所示。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楊勝崴(下稱抗告人)係以原審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下合稱本案判決)內容草率為由聲明異議,乃就本案判決表示不服,而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聲明異議,即與前開聲明異議之要件未符。復經原審調查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係依確定之本案判決為指揮執行,尚難認其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觀諸抗告人所提抗告意旨,仍係對於本案判決表示不服,而未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核無不合,抗告人猶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件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含
附件)附件二:函覆110年度聲字第1186號(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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