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楊勝崴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處分(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北檢欽規109執聲他912字第109904017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申請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係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下合稱本案)內容草率為由聲明異議,乃就該判決表示不服,而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聲明異議,即與前開聲明異議之要件未符。又聲明異議人所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6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16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其餘上訴駁回,諭知被告緩刑4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緩刑條件確定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5月21日以北檢欽規109執聲他912字第1099040172號函,函請被告儘速依緩刑判決條件履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文在卷可佐。是由上開內容以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係依本案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其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