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 陳丙戍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102年度交簡字第2234號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02年度偵字第9873號)而提起上訴。茲因本院於本件就應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暨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莊玉熙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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