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04號聲請人 許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海巧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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