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丙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234號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98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被告陳丙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丙戍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因胸痛及上腹痛至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以下簡稱佳里奇美醫院),經該院診斷為急性胰臟炎,後續併發敗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轉入加護病房及呼吸照護病房,後於104年1月19日出院後入佳里「佳暘護理之家」,目前意識狀況雖然清醒,然行動不便須輪椅輔助,有鼻骨管及氣切管留置,視情況予以抽痰及氧氣使用,分別有:
①本院104年5月12日公務電話記錄(見院二卷,案卷編號請參案卷封面上方之記載,第84頁)。
②佳里奇美醫院104年5月29日(104)奇佳醫字第0331號函及所附病情摘要(見院二卷第13、14頁)。
③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見院二卷第133頁)。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30日、104年4月28日榮
譽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院二卷第133-136頁)。
綜上,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高如宜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