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聲請人 林欽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1+1)×34×10=4,08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此外,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7,200元、交通費2,000元、手機電話費1,400元、日常生活支出3,000元、其他雜項支出2,000元、保險費支出1,562元、扶養一名子女支出6,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承上,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一名子女,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之各項目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此外,據戶籍謄本內容所示,其目前已成年(生日為82年11月13日),請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正本、10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正本陳報到院,並說明由聲請人繼續扶養之必要性為何?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