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號上訴人 吳永
呂秋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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