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2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秉承 (原名: 傅立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關於存續期間、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之記載,與不動產登記謄本不符)。
二、相對人傅秉承(原名:傅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呂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