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54號

聲請人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市長 侯友宜

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男,民國一○三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於民國103年10月26日由家人送入醫院治療,初步檢查受安置人傷勢嚴重,為避免受安置人再度遭受不當對待,聲請人已於103年10月29日10時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受安置人生父已於112年7月2日過世,現階段持續評估受安置人母親親職及照顧能力,受安置人仍暫不適合返家,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安置人係未滿12歲之兒童,前經本院裁定准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並延長安置至114年10月31日止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44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65號民事裁定影本、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等件為佐。受安置人現年11歲,就讀國小六年級。112年6月21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及安置結果為確認學習障礙,安置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鑑定證明至國中7年級。112年8月轉換安置處所後,初期觀察受安置人情緒比較不穩定、較多行為議題,透過個別諮商及安置處所照顧者協助下,受安置人適應安置處所生活及學校。109年1月間安排至醫院就診身心科,醫生初步評估受安置人疑似專注力不足及好動,暫不需服藥,11l年間身心科醫生診斷受安置人注意力不集中需開立藥物服用,每月固定回診,因轉換安置處所關係,更換身心科就診醫院,目前仍穩定回診及固定服用藥物,另身心科醫生表示據受安置人過往智能測驗分數逐漸下降,符合申請智能障礙手冊資格,並於114年6月鑑定領有輕度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至115年7月31日。113年12月底受安置人出現在學校做錯事情後會先躲在桌子底下不願處理、自述不敢在課堂上表達要上廁所而尿褲子,在安置處所與寄養家之子女為爭搶優先洗澡而動手打對方,觀察受安置人近日行為議題增加,114年1月安排個別諮商,初步評估受安置人對寄養家庭依戀度高,擔心返家會與寄養媽媽分離而感到恐懼,而忌妒寄養家之子女,又觀察受安置人思考單一直線,協助受安置人理解在寄養家庭為暫住者角色,經過被同理後情緒,逐漸能接受未來將返家的事實、並消化自身失落感,共進行9次達成諮商目標。受安置人生父母原租屋居住,自受安置人生父中風後家中經濟來源僅靠受安置人生母於全聯福利中心門市工作收人,112年7月間生父過逝後生母獨居至今。生母考量現租屋處為套房,原計劃另尋二房租屋處後接回受安置人同住,又生母表示其經濟能力有限,應無法支付二房租屋處之租金,認為搬回娘家居住可能比較高,但觀察生母遲未有任何行動。生母計劃未來接回受安置人自行照顧,考量受安置人身心狀況,為利其後續照顧及提升親職能力,安排000年0月00日生母先個別諮商1次,再安排親子諮商,共進行7次,諮商師初步了解親子相處中受安置人生母較少重視關係互動,容易說教、不擅長陪伴玩樂,會不自覺將受安置人當成幼兒園階段,受安置人也會不自覺退化成幼兒,需協助受安置人恢復該有年紀訓練與培養生活處事態度,親子互動仍需持續調整,並促進親子正向互動與建立關係,另評估受安置人自立自律、自我控制能力偏弱,需照顧者長期教導及協助,需再培力生母親職能力,故於113年6月間開始轉為生母個別諮商,目前諮商已結束,諮商師評估生母對受安置人狀態有些初步理解,需協助其為受安置人建立生活及學習系統,觀察生母開始正視受安置人返家的安排與生活地點的規劃時,生母發現會卡到自己的工作和對受安置人外祖母的排斥感,持續協助生母解決目前的狀況需要溝通與面對。受安置人生母表示經與家人討論及相關考量,計劃未來會讓受安置人至外祖母家居住及就學,囿於現工作地點與外祖母家有所距離,生母尚需處理工作問題才得以確認搬遷啟程時間,另因生母工作性質為服務業,若受安置人返家後仍需同住親屬協助照顧,尚需與外祖母及受安置人舅舅討論未來照顧受安置人之分工。考量受安置人課業關係,在上課期間皆安排每月1次假日返家探視,受安置人生母皆安排返回受安置人外祖母家。114年7月、8月為受安置人放暑假期間,各安排返家探視一週,主要由外祖母接送,生母因工作關係僅返回陪同一日左右,若舅舅上班時,受安置人則由外祖母照顧,114年9月安排連假返家探視3天,由外祖母接送,主要由外祖母陪伴受安置人,生母陪同受安置人1日並送回。探視期間觀察受安置人從起初無法忍受外祖母日常中的重複與嘮叨,到返回寄養處所透過訴說平復情緒,逐漸可理解外祖母的行為出自擔心及關愛,也在返回前夕減少表達抗拒,雖得知不是生母接送會感到失望,但觀察受安置人見外祖母仍會主動與其互動等情,此有上開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44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存卷可參。本院考量受安置人鑑定身心障礙、注意力不集中過動症,112月7月間受安置人生父因病過世,受安置人生母雖有意接回自行照顧,但對於返家居住地點尚未確定,尚需時間培力輔導及評估,故現階段受安置人仍暫不適合返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