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92號
原   告 乙○○○
            號
            號
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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