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調字第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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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鳳簡調字第106號返還簽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富強
  書記官 劉法萱
  通 譯 曾啟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聲請人對相對人發出道歉信函(道歉信函內容如
  下列第二點所示,相對人地址為高雄縣○○鄉○○村○○○
  路○○巷○○號1樓),經相對人收受後之翌日,由相對人給付
  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
二、道歉信函內容如下:
  「本人甲○○對於97年11月間與貴公司簽訂房屋承攬建築合
  約後,於網路經濟部首長信箱及內政部營建署首長信箱之信
  函內容中,不當指稱貴公司為不肖業者等語,深表歉意,並
  保證日後絕不詆毀貴公司」。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劉法萱
           法 官 楊富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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