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調字第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鳳簡調字第106號返還簽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富強
書記官 劉法萱
通 譯 曾啟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聲請人對相對人發出道歉信函(道歉信函內容如
下列第二點所示,相對人地址為高雄縣○○鄉○○村○○○
路○○巷○○號1樓),經相對人收受後之翌日,由相對人給付
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
二、道歉信函內容如下:
「本人甲○○對於97年11月間與貴公司簽訂房屋承攬建築合
約後,於網路經濟部首長信箱及內政部營建署首長信箱之信
函內容中,不當指稱貴公司為不肖業者等語,深表歉意,並
保證日後絕不詆毀貴公司」。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劉法萱
法 官 楊富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