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簡字第1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13%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下同)96年3月8日邀同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
元使用,約定期限自96年4月2日起至99年4月2日止,按原
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5.66%(現為10.13%)計算
利息,如有逾期,加計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如有一期未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應一併清償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自97年8月2日起,即未再依約繳
款,合計尚欠11萬7391元暨利息、違約金未付,屢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貸款融資查詢及原
告網站上新臺幣利率表各一份。
二、被告方面:
(一)丁○○部分:
⒈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⒉陳述:對原告請求之數額沒有意見,但被告尚積欠四家銀
行債務,有向最大債權銀行渣打銀行申請協商,但原告不
參與協商;伊目前失業,且有兩個小孩要養,可否分期慢
慢清償等語。
(二)乙○○部份:
⒈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⒉陳述:被告是該借貸的連帶保證人,對原告請求之數額沒
有意見,但希望能協商分期攤還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
貸款融資查詢及原告網站上新臺幣利率表各一份等件為證
,而被告均對原告請求之數額沒有意見,原告之主張自可
採認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11萬7391元,及自97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0.13%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9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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