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沃增亮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法院組織欄所載「法官林宜民」應更正為「法官林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審判之法官為林美玲,並非林宜民,故本判決法院組織欄所載「法官林宜民」顯係誤寫,依上開說明,即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