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7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鳯嬌選任辯護人李銘洲律師
劉冠頤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起訴書誤載為 施鳳嬌 )明知 阮文財 (業據阮文財之配偶即告訴人乙○○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2月間起至105年4月間止之乙○○居住在屏東期間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八德區及龍潭區之某賓館等地點,發生性器接合之姦淫行為共3次,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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