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成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成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
一、陳威成明知其分別於民國107年2月25日晚間7時8分後某時許,以及同年月27日晚間10時52分後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11樓之2,各向農秀分購買價值新臺幣2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竟仍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8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0號(下稱上開案件)農秀分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案件審理中,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如附表所示之證詞,足以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於上開案件警詢、偵查及審判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被告108年3月27日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0號案件之證人具結結文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必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且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3號判決意旨、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上開案件審理中,就有無向農秀分購買海洛因之事項作證,此乃攸關判斷農秀分是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重要關係事項,然被告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而為如附表所示虛偽證述,自有使上開案件之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而足以影響法院審判結果之正確性,縱上開案件審理結果未採信被告之證詞,揆諸上揭說明,仍不影響被告偽證罪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二)又上開案件,農秀分經本院於108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8月、16年2月、15年8月、15年8月、16年、1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農秀分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審理當中而尚未確定乙情,有歷審裁判查詢資料及農秀分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於本案108年8月15日偵查時坦承其上開偽證犯行(見他字卷第164頁),係在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已自白犯罪,爰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背證人據實陳述之義務,浪費司法資源,行為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且所為之虛偽證詞終未獲上開案件承審法官採納,亦未造成錯誤裁判結果,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第1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被告虛偽證述之內容│├──┼────────────────────────────┤│1│合資購買毒品海洛因。│├──┼────────────────────────────┤│2│(問:是否你過去找農秀分,主要是要合資買海洛因)答:是。│├──┼────────────────────────────┤│3│那時候我沒講得很詳細,後來我想一想,我知道我們是合資要一│││起去買的,因為我知道她那裡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