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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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14號

原告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經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訴訟代理人 楊琇惠

被告 吳明月 (NGOMINHNGUYE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未再入境,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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