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74號
原告 羅惠慶
被告 楊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庭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74號
原告 羅惠慶
被告 楊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