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74號

原告 羅惠慶

被告 楊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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