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6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永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亨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文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6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永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亨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