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憲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憲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憲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8月(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9年8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莊憲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99年度簡字第27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3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3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
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前揭有期徒刑1年4月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
8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1年7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588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