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庭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庭瑋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庭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葉庭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00.08.11」;附表編號4、5備註欄關於應執行刑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0.02.1
4晚間6時許至100.02.15下午5時許期間某時許」,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如附表編號4、編號
5所示之罪刑,於判決時併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10032號、100年度簡字第1599號、100年度易字第1776號、100年度易字第1769號、100年度簡字第607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8084號、100年度偵字第32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同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4343號起訴書各
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