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RARATP.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陸壹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RARATPHIRASAK(下稱被告 彭瑞沙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6178公克,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35號卷內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民國100年4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768號函所附鑑定書),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彭瑞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
100年度毒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述刑事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而被告彭瑞沙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扣案安非他命共2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出送驗顆粒2包淨重合計為1.6471公克,取樣0.0293公克檢驗(已鑑析用罄),再檢出送驗顆粒2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1.6178公克之情,有上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4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768號函及所附鑑定書(案件編號:11.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前述扣案毒品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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