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慶維被告張慶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慶維因被告張慶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10001007號)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固定有明文。惟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可參),故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於裁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張慶宏已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現仍未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執行,即無逃匿之事實,依上揭說明,尚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遽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