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蔡碧如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許金樹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