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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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5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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