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萬寶龍領帶夾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仿冒商萬寶龍領帶夾1個,屬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商品,係應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859
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並業經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仿冒萬寶龍領帶夾1個,乃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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