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4年5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4月29日起至124年4月29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即原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均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丙○○於94年5月5日簽訂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訂定購買及修繕房屋貸款與理財周轉金貸款合計動用額度最高為2,600,000元,小額消費者貸款動用額度最高為3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14年5月5日,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或繳付利息,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96年2月5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6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76月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汪清文┌──────────────────────────────────────────────────────────────┐│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尾鄉│三豐││53│田│00│09│29.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1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4│彰化縣田尾鄉柳│彰化縣田尾鄉三│鋼筋混凝土造一│1層:92.71;合計:92.7││全部│││││鳳路581巷99號│豐段53地號│層平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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