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60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至5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縱貫交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戊○○乙○○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全部被告與原告往來之資料、身分證明,以證明被告為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其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