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912號原告乙○○被告 龔文智 即文智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9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份: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7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原告以民事補正狀變更前開聲明為,將附表一機器設備之價額由600,000元減縮為440,0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數額減縮為718,
000元(即878,000-《600,000-440,000》=718,0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上開聲明之更正,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份: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8年7月27日與訴外人即證人甲○○訂立工廠買賣契約(原證1),以新台幣(下同)4,500,000萬元購買附表二所示機器及附屬設備、設於桃園市○○街○○○號萌點實業有限公司營業權與工廠登記權利。詎原告於98年8月21日雇工檢修設備時發現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下稱系爭機器設備)被竊,經報案調閱道路監視器影像並循線追查後,發現系爭物品係遭被告僱車搬離。原告雖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返還,惟被告卻辯稱係原告公司劉姓員工將系爭物品當作廢鐵賣出為由,拒絕處理。
㈡、被告雖辯稱係向劉姓男子購得系爭機器設備,查原告並未僱用劉姓員工,且系爭物品均屬使用中機具,大多為八或九成新,竟遭被告以廢鐵收買,致原告受有重大損害,被告顯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或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縱令被告無故買贓物之嫌,亦難謂無過失責任。又系爭機器設備已遭作為廢鐵處理而難以回復,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7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係開設資源回收場,因證人丙○○表示,證人甲○○委其處理工廠內之廢鐵,乃找被告估價購買,被告遂向友人借車前往搬運,且僅分別以5,000元及10,000元收購其中2台機器設備,其餘現場廢鐵及廢紙則是以2,000元至3,000元向劉先生購買等語。
三、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機器及附屬設備為伊向訴外人甲○○購得,然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機器設備於98年8月13日至14日間遭竊,嗣後並為被告收購之事實,雖據原告提出工廠買賣契約書1紙、設備相片5張、受理案件調查表、存證信函各
1紙為證,然被告僅對於伊分別以5,000元及10,000元向證人丙○○收購其中2部機器(僅記得其中一部類似炒菜爐)及以2,000元至3,000元之價格購買其餘廢鐵及廢紙,並至桃園市○○街○○○號載運前開物品之事實不爭執,惟否認故買贓物及收購附表一所示其他物品,並辯稱伊為資源回收業者,因證人丙○○表示受證人甲○○之指示處理工廠廢鐵,故找伊去估價收購,所以才向朋友借車至前址載運等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故買贓物,足使被害人難於追回原物,因而發生損害,雖難謂非對於被害人為另一侵權行為,若被害人因此而受有損害,固非不得依一般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收受贓物之人賠償其損害。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故買贓物而使原告受有損害,自應就被告明知附表一所示機器設備係贓物仍故為買受之事實為舉證。
五、經查:
㈠、原告主張伊為附表二所示機器及附屬設備之所有權人,其中部份機器設備於98年8月間遭竊之事實,有原告所提工廠買賣契約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各1紙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第13頁),且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確實與原告簽定原證一買賣契約書,且在桃園市○○街157、159號將附表二所示機器設備點交予原告,並派請證人丙○○在該處看守機器設備,嗣後發現部份機器遭竊等語屬實(見本院卷第36頁背面、37頁),固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買受之贓物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但卻亦自承伊並不確知被告所購買機器設備之具體內容為何,並表示:「從監視器調閱之資料顯示我有看到載運二次,但看不出來是幾部機器」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又被告雖不否認向證人丙○○購買二部機器,惟其亦無法確認其所購買之機器設備是否在附表一機器設備之中(因已做為廢鐵處理),再審諸原告所提前開受理案件登記表之記載,原告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報案時所稱遭竊物品包括快速攪拌機1台、雙層燕鍋3台、封口機1台等,亦與附表一之內容不完全相符,是就被告買受之物內容為何,原告之舉證已有未足。
㈡、再者,被告聲請傳訊之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 伊有 將附表二中部份機器及附屬設備出售予被告,然就其證稱:
「(你是否曾經將放在有恆街的機器設備賣給被告?)有。約98年的7、8月之間,我接到證人周先生的電話,叫我幫他管理有恆街的工廠,所以我就搬到該工廠去住。機器設備是周先生打電話給我說他要增添一些設備,叫我把舊的設備拿去處理掉,我有將處理的結果回報周先生,但是有一部分是吳先生的,我不知道,所以也把他處理掉。(你的處理方式為何?)我聯絡被告,因為被告是經營二手設備回收,他開車子到有恆街,我賣給他(第六頁附表《即附表二機器設備》編號第4項及第七頁《即附表二附屬設備》的第3、7、11、25、26項)。(前後在有恆街住多久?)約半年。約從7月份到農曆年前,因為發生本案的糾紛,所以周先生叫我先離開。(前開設備總共賣多少錢?)第六頁第4項賣7-
8000元,第七頁第3、7項共賣6000,第11項是附屬於第六頁第4項,第25項四台是賣給第三人,是4000元,第26項是請被告幫忙清除的。(你賣前開設備時,有無告知被告這些設備何來,為何要賣?)我有說是周先生叫我處理設備的。被告第三趟去時,我有告訴他說是因為工廠有增添新的設備,所以要把舊的淘汰。我是盟點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我是人頭。(你處理前開設備的款項如何處理?)是當作交給我看工廠的費用。(證人周叫你處理設備實有無交代哪些部分可處理?)他說都可以。(相關機器設備是否已經出售給原告?)當時沒有告訴我。我在93年就有看過原告,因為那時我是珍鑽的廠長,他是我上游廠商的老闆。我不知道他有跟周先生買設備」等語(見本院卷第38至39頁)可知,被告所購買之機器設備是否確為贓物,已非無疑。又姑且不論證人甲○○證稱被告所購買之機器設備係遭竊之物等語與證人丙○○證稱伊經證人甲○○授權處分機器設備之語何者為真,證人丙○○既然證稱伊將附表二中部份機器設備出售予被告時,係告知被告該等機器設備為糟淘汰之物故應變賣等語,而被告買受之機器設備均係甲○○分別向訴外人珍讚公司、吳先生與中古商購買之中古機器,且出售當時證人丙○○確實係受僱看管該等機器之人等事實,亦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是以不論依出賣人丙○○於交易時告知之內容或機器外觀之新舊,乃至於處分者有無處分權限之形式,均難認被告向丙○○購買機器設備時知或有何過失而不知該等機器設備係贓物,是原告主張被告故買贓物而係故意或過失侵害伊權利,並不可採。
㈢、綜上,原告並未確切證明被告向證人丙○○所買受者確屬贓物,亦未能證明被告有何買受贓物之故意或過失,被告為資源回收業者,亦難認被告向丙○○買受機器設備之行為客觀上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從而難認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亦與本案爭點無涉,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一:原告主張之遺失物品清單┌─┬────────────┬──┬────┬────┐││名稱│數量│單價│備註│├─┼────────────┼──┼────┼────┤│01│蓋飯封膜包裝機│1台│折舊後│全新│││││440,000│800,000│├─┼────────────┼──┼────┼────┤│02│固定式蒸氣雙層鍋(2呎8│1只│40,000││││高155公分)││││├─┼────────────┼──┼────┼────┤│03│固定式蒸氣雙層鍋(1米寬│2只│35,000││││高80公分)││││├─┼────────────┼──┼────┼────┤│04│固定式滷桶吊網│1只│35,000││├─┼────────────┼──┼────┼────┤│05│高速乳化攪拌機組│1只│50,000││├─┼────────────┼──┼────┼────┤│06│白鐵4尺圓間接定位包裝機│1只│60,000││├─┼────────────┼──┼────┼────┤│07│封口線機頭│1只│10,000││├─┼────────────┼──┼────┼────┤│08│三口快速爐│1台│折舊後│全新│││││40,000│90,000│├─┼────────────┼──┼────┼────┤│09│工作小台車│3台│8,000││├─┼────────────┼──┼────┼────┤│10│長1米2、寬1米塑膠棧板│7個│││└─┴────────────┴──┴────┴────┘附表二:原證一買賣契約附表之機器設備及附屬設備清冊┌─────────┬──────────┬──┬────┬─────┐│機器設備品名│製造商│件數│承購價│備註(照片││││││編號)│├─────────┼──────────┼──┼────┼─────┤│一樓冷凍庫│吉坤冷凍公司│1│180,000│1│├─────────┼──────────┼──┼────┼─────┤│一樓冷藏庫│吉坤冷凍公司│1│150,000│2│├─────────┼──────────┼──┼────┼─────┤│二樓冷藏庫│吉坤冷凍公司│1│150,000│3│├─────────┼──────────┼──┼────┼─────┤│蓋飯封膜包裝機│三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550,000│4│├─────────┼──────────┼──┼────┼─────┤│炒飯油飯封膜包裝機│愛心機械廠有限公司│1│800,000│5│├─────────┼──────────┼──┼────┼─────┤│杯麵封膜包裝機│振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900,000│6│├─────────┼──────────┼──┼────┼─────┤│冰水機│延平冷凍公司│1│800,000│7│└─────────┴──────────┴──┴────┴─────┘┌─┬───────────┬──╥─┬────────────┬──┐││附屬設備名稱│數量║│附屬設備名稱│數量│├─┼───────────┼──╫─┼────────────┼──┤│01│燃油蒸氣鍋爐│1組║15│三口快速爐│1台│├─┼───────────┼──╫─┼────────────┼──┤│02│輸送帶│1具║16│雙口快速爐│1台│├─┼───────────┼──╫─┼────────────┼──┤│03│固定式蒸氣雙層鍋│║17│林內鍋(中古)│5個│││(2呎8高155cm)│║│││├─┼───────────┼──╫─┼────────────┼──┤│04│固定式蒸氣雙層鍋│2只║18│蒸箱│1個│││(1米寬高80cm)│║│││├─┼───────────┼──╫─┼────────────┼──┤│05│水冷式冷凍機│1組║19│炒食機│1台│├─┼───────────┼──╫─┼────────────┼──┤│06│炒食機│1台║20│切菜機│1台│├─┼───────────┼──╫─┼────────────┼──┤│07│固定式滷桶吊網│1只║21│烘烤機│1台│├─┼───────────┼──╫─┼────────────┼──┤│08│高速乳化攪拌機組│1只║22│方形自動封口包裝機│1組│├─┼───────────┼──╫─┼────────────┼──┤│09│空調主機│1組║23│切麵包機│1台│├─┼───────────┼──╫─┼────────────┼──┤│10│空氣浴塵機│2組║24│殺菌輔│1台│├─┼───────────┼──╫─┼────────────┼──┤│11│白鐵4尺圓間接定位包裝│1只║25│工作小台車│4台│││機│║│││├─┼───────────┼──╫─┼────────────┼──┤│12│封口線機頭│1只║26│長1米2、寬1米塑膠棧板│7個│├─┼───────────┼──╫─┼────────────┼──┤│13│隧道履帶式洗碗機│1組║27│洗滌槽雙口2個單口1個│1個│├─┼───────────┼──╫─┼────────────┼──┤│14│防爆瓦斯│6筒║28│真空包裝機│1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