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30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659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協商程序,協商成立後,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清洲書記官詹東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下:○○○為設於臺中市○○區○○路1段1177號「廣都牛肉麵店」之負責人,而A女(警詢代號為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以下簡稱A女)則於民國99年6月間,至「廣都牛肉麵店」打工,負責端菜、洗碗、清潔等工作。99年7月28日晚間8時30分許,○○○要求A女下班後留下來協助繪製壁報,A女因而坐在櫃臺內製作壁報。詎○○○見當時僅其與A女單獨在店內,竟萌生強制猥褻之犯意,不顧A女之推拒,仍伸手隔著褲子撫摸A女之大腿及臀部,A女旋將○○○推開,並跑向廚房內躲避,然○○○竟承前強制猥褻之犯意,尾隨進入廚房內,由後方強行抱住A女後,再伸手撫觸A女之胸部,A女為求掙脫,遂試圖奮力扳開○○○之手指,惟○○○竟又隔著褲子,以下體在A女之臀部磨蹭,以此方式對A女為猥褻行為得逞。嗣A女逃離現場後,並告知家人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24條。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清洲
書記官詹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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