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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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 楊杰恩 兼法定代理人 楊詠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世垚許家涵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陳報臺南市○○區○里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其他如實價登錄等得以證明前開土地市價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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