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96號聲請人 羅展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芳明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係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提供法律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而受法律扶助之事實,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法律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相符。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家調字第278號卷證資料,依聲請人所訴之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