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781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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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幣下同)200,000元,應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中 華 民 國 97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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