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科進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華濟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在彰化縣彰化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
按,且華濟醫院目前已停業,足見華濟醫院之登記址嘉義縣
太保市○○路○段○○○巷○○號並非相對人之住所地,則聲請人
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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