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7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被告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依自首
規定減輕其刑。
二、被告甫因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斗簡字第420號刑事簡易
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97年7月28日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件二次竊盜罪,分別為上開竊
盜罪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前、後所犯,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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