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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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高雪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枋啟民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一審
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並敘明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敘明理由,爰定期命補正
如主文所示(請就各次庭期分別敘明理由),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