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45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萬金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6,
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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