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622號
原   告  趙祖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林月雲 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鄭林月雲之繼
承人」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內容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鄭林月雲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未提出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是
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應一併提出
繼承系統表、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
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