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簡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岡山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
年三月十日、三月二十一日,票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票面金額分別為
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零七百八十七元、十四萬二千七百七十三元之支票二紙
,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乃本於票據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共五十二萬三千五百六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其二十餘年來長期向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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