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三五號
原 告 丙○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被 告 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就國道中山高速公路路竹至員林段(台中至王田段)拓寬工程第
四六二號標工程之國道中山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部分,與原告簽訂H型鋼排樁、
鋼板樁工程承攬契約,原告已依約完工,被告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