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年八月間就其設於高雄縣燕巢鄉角宿村寶頂巷六號一
樓之工廠與與原告訂立供電契約,惟竟積欠自八十九年七月起至同年十月底止之
電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二萬一千五百零四元未清償,爰依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其設於上述地點之土地、建物等工廠設備,早已
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出售予泛聯科技有限公司,並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