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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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四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 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車號000-000號機車之被害人為 陳君禔 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連續二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前於民國
八十五年間因觸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
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再加重其刑。又被告已著手於犯罪之實施,尚未得手之際,
即經警查獲,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之刑應先加重後
減之。
三、扣案鑰匙乙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
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