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4之罪業經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1號、96年度易字第154號、98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32號刑事簡易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58號、第507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